(一)王宝强离婚案起诉前, 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什么变化
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是运营王宝强演艺事业的平台公司,对其股权演变进行简单梳理:
1、从2010年8月20日宝亿嵘成立直到2016年3月份,虽然历经数次股权变更,但马蓉一直是绝对控股股东。王宝强在宝亿嵘没有股份。
2. 2016年3月25日,王宝强加入宝亿嵘,成为公司股东之一。变更后的股东为王宝强、宋喆、任晓妍。
3.2016年4月19日,宝亿嵘再次进行股权变更。变更后,宝亿嵘的股东为王宝强和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而王宝强系该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从股权架构上看,王宝强对宝亿嵘有绝对控制权。
当然,并不是说王宝强将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归其所有。若无其他协议对股权进行约定,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即使登记在王宝强个人名下,马蓉依然有权要求对股权进行分割。但至少如此变更之后,宝强在与马蓉的离婚诉讼中,就股权分割事宜更拥有优势地位,二人的婚变对于公司的影响也将处于一个可控范围,不至于让宝强因为离婚分割股权而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二)股东的婚姻不仅是私事
历来公司高管、创始人的婚姻是合作伙伴、投资人都很关心的话题。股东离婚注定是一场财产争夺大戏。无论是TCL集团董事长李东生、日照钢铁董事长杜双华,还是土豆网CEO王微、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都遇到婚变引发的公司股权变动。若股东婚变处理得不恰当,不仅影响股东自身,更是会影响公司发展、影响投资者利益。例如土豆网创始人王微婚变,致使优酷率先上市融资扩大,土豆网错失发展良机,最后被优酷合并。
随着股权投资的日益普遍化,离婚中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公司股东婚变,绝非婚姻当事人的一己私事。如果股东婚变处理不当,甚至有可能给公司带来毁灭性的影响。
(三)防范因股东婚变给公司带来风险的措施
为尽量减小因股东婚变而给公司、给合作伙伴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婚变前,进行必要的风险防范必不可少。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思路与路径:
1、设立家族信托
默多克在与第二任妻子安娜·托芙离婚时支付了17亿美元,损失惨重。2013年末,与默多克离婚的第三任妻子邓文迪仅获两套房产和让两个女儿成为870万美金基金的受益人,而结束第三次婚姻的默多克仍然笑拥超过139亿美元财产。这其中的奥秘,源于家族信托,在与邓文迪结婚前,默多克把名下的主要资产,特别是新闻集团股权都装入了家族信托进行隔离保护。离婚时不至于让给配偶分得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而影响默多克对公司的治理,让默多克可以放心大胆的去追求爱情迎娶第四任妻子。
2、签署土豆条款
土豆网在纽交所提交上市申请期间,创始人王微前妻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土豆公司股权。由于后院起火,土豆网错失最佳上市时机,投资人也很“受伤”。土豆事件后,很多投资人通常会要求,公司核心创业团队和配偶签署土豆条款,即配偶同意创业者婚内股权为创业者个人财产,同意不对公司股权主张任何股东权利。基于投资人压力,也基于公司治理稳定性考虑,很多创业者和配偶都签下了土豆条款,但签下来的背后肯定会有很多的故事。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创业者如果与配偶签署土豆条款,我们建议要对配偶有合理的经济补偿。
3、签署股权转让
即创业者与配偶约定,如果发生婚变,创业者或公司其他股东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可归属于合伙人配偶的婚内股权,购买价格可参照届时购买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或公司估值。
4、保持一致行动
即创业者与配偶约定,如果配偶因婚变成为公司股东,配偶同意通过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人协议或持股平台等方式将其继受股权对应的投票权转由创业者行使。在这些模式下,一方面可以保障配偶应得的经济性权利,另一方面也不影响到公司治理。
宝强通过设立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公司,马蓉为其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分享利益但对公司不享有经营管理权,而宝强作为普通合伙人,通过掌控共青城宝亿嵘合伙企业而控制宝亿嵘公司。即使离婚被分割股权也不至于使宝强对宝亿嵘的控制权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