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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专题】关于建筑领域法律纠纷的答疑

近一两年,随着国家经济下行,经济“新常态”的出现,房地产行业亦进入周期性下行通道,与之相关的建筑业新签合同累计增速持续下滑。同时房地产行业销售的持续低迷,使整个产业链“钱袋子”萎缩,相关行业企业多数出现“钱荒”,企业流动资金缺乏,与此相随,各企业出现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违约的风险越来越高,而且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对某些企业而言,这些纠纷如果处理不好,攸关生死。好在国家为了保稳定稳增长,加大了基建投资,这给整个行业带来了新的希望,相信建筑行业将在今年结束持续下滑企稳。但总的来说,近一两年将是建筑行业法律纠纷将要集中暴发的一两年,如何及时处理和应对,这给企业提出了新的考验。

就建设工程而言,具有投资大、周期长、专业性强的特点,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种类繁多,难以把握,所涉及的案件也有专业性强,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标的较大等特点,这对建筑工程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是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专门处理建筑领域法律纠纷,为建筑业各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部门,建筑工程专委会有一大批多年专门从事建筑工程领域法律服务的资深律师,为一大批大中小型建筑相关企业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深获当事人好评。为讨论交流,针对建筑行业现阶段的特点,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几位建筑工程领域资深律师将不定期就建筑领域一些专业法律问题结合平时办案实践进行撰文,以加强交流学习,共同提高。


本期将话题:竣工验收以通过什么单位的验收为标准?


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司法实践对于验收合格的标准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如下几种:

(1)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家联合验收为标准;

(2)以上述四家单位验收加消防验收;

(3)以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为标准。

应以哪种为准?

这个问题是建设工程实务中很多人搞不清楚的问题,提出来很有必要。其实这个问题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里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从这两条可以明确看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家联合验收为标准的。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也会进行验收,但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是属于综合验收的范畴,是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履行行政权力的行为,更多的是履行一种监督的权力,而不是属于竣工验收的范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是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一方式,也不属于竣工验收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