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新闻资讯
大成重庆业务五部成功举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研讨会


2019年3月15日下午,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专业组在事务所举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案件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高级合伙人马新生律师担任主讲嘉宾,各部门律师积极参与了此次研讨会。

主讲嘉宾马新生律师根据其承办的案件,分别从案情、法律规定、争议点几个方面带我们深入分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内容如下:

2018年11月,雷某(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千余万元,以及自2012年3月27日(即竣工通车时间)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金额为2千余万元)。

雷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0月28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进场施工,该工程于2012年2月底竣工并移交当地政府。2012年6月原告向被告递交了工程结算送审报告,原告共完成工程计量总额2.3亿。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尾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8亿,尚欠7千余万元。

(一)B公司与雷某签订的两份分包合同的效力?本案结算应适用哪一份合同?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会律师讨论后的结论:

1.两份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2.如果两份合同都是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那么应按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

3.  如果一份合同是在施工之前签订的,另外一份合同是在竣工验收完成后签订的。那么在两份合同都无效的情况下,本案结算应当适用哪一合同?首先应该探寻B公司和雷某签订两份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在意思表示都是真实的情况下,那么实际履行的是09版合同,而12版合同是双方对结算方式的确认,带有结算和清算性质,12版合同是为解决结算争议而签订的。故本案结算应当参照12版合同的约定。

(二)原告要求的签证索赔应否主张?

业主认可的签证,可以主张;业主没有认可的签证,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认定,结合本案,应当证明B公司已向业主主张了原告索求的签证,已经履行了义务。

(三)原告主张的延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能否得到支持?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根据合同约定"已收定支,完成结算后,支付工程款"。但本案中B公司与雷某未完成结算,故原告诉求利息的起算点不应从本案工程通车之日起算,而应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认定起算点。

在马新生律师与本所各位专业律师对案件疑难点的探讨中,解答了实务操作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让我们青年律师受益匪浅。也让我们加深了对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二)》的思考,学会灵活理解与适用相关条文,也对建设工程承包、分包、转包、工程结算等实质性内容有了进一步认识。

最后,在本所各位律师的热情参与下,本次研讨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