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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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指引律师办案,成功预测裁判结果 你也可以试试“大案牍术”

最近,国产剧《长安十二时辰》挺火。随着电视剧火起来的,还有一个专业词汇,就是靖安司八品主事徐宾发明的“大案牍术”。所谓“大案牍术”,就是以档案数据为基础,处理不同事务,无论是破案调查找人,甚至预测未来,都可以做到。

事实上,“大案牍术”换到现代语境,其实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大数据”。在电视剧中,八品主事利用“大案牍术”能预测未来;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诉讼律师来说,面对自己没遇到过的新情况新问题,合理利用案例“大数据”,既可以指引自己办案,明确案件走向,甚至预测裁判结果。


 在校大学生与工厂之间,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去年8月,接到上海大成同事转介绍的一起案子:大二学生小A,暑期在重庆一家工厂打工;一天,小A下完夜班在寝室休息,突发脑溢血后住院;家属希望委托律师起诉,要求工厂支付医药费。

听完家属介绍,作为律师,首先要根据自己所学,将事实抽象概括,归纳其中的法律关系,再进一步分析,家属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第一个问题来了,这个大二学生和工厂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一般来说,对于用工关系,不外乎四种情况。一是机关单位与公务员之间的聘任关系;二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三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四是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劳务关系。

小A的在校大学生身份,可以排除前两种。那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该如何抉择?在民事起诉状的拟定中,不同法律关系,适用法律不同,可以主张的诉求也是南辕北辙。如果是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工厂主张未购买社保导致的医疗费损失;如果是劳务关系,则应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工厂,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

一旦诉讼请求错误,不仅法院会驳回起诉,还会让当事人怀疑律师的专业能力,不可不明察。


成立劳动关系的前提


那小A和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上述规定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

第一看主体资格。小A 系在校大学生,是否符合劳动者身份?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意见》,小A暑期兼职,不视为就业,与工厂未建立劳动关系。

大成广州李芳芳律师曾撰文《在校大学生用工的法律问题分析》。经她检索,目前已有多地判例突破前述《意见》,认为大学生与用工单位可以构成劳动关系,但前提是:1.在校大学生已年满18周岁;2.在校大学生是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工作;3.用人单位明知其是在校大学生,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小A系暑期兼职,并非就业目的,与工厂之间当然不属于劳动关系。

那小A和工厂之间,是不是劳务关系呢?所谓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有:1.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2.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3.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A已成年,暑期在工厂兼职提供劳务,工厂按每小时12元的标准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暑期结束,小A将返校继续读书,双方亦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这样看来,双方之间应属劳务关系无疑。


“大案牍术” 明确案件走向


如前所述,小A与工厂之间系劳务关系,要想工厂承担相应责任,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应引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条。

不过,本案中,要想让工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还必须证明,工厂安排夜班与小A突发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此前没有办理过类似案例,也没有相应经验可供参考,面对当事人的经典连环问“赢的几率有多大”时,律师自己心里估计也是嘀咕的。因此,为准确把握这类案例的裁判观点,为后期办案提供指引,必要的“大案牍术”——案例检索是必不可少的。

太阳底下无新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目前公开的裁判文书有7200余万之巨,你碰到的各类案件,基本都能在其中找到类似或相同的案例。我所在的律所购买了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平时使用较多。以“脑溢血”作为关键词,案由选择“侵权责任纠纷”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获得裁判文书224篇。将审理法院限定在重庆市,获得裁判文书28篇。

之所以将审理法院限定在重庆市内,也是有考虑的。这一点,大成福州律师张健在其《案例检索的近因原则》里有过论述。他认为,“在同一上级法院的管辖之下,法律和政策环境及文化环境通常比较相近,更重要的是上一级法院有在本辖区具有统一裁决标准的倾向。在上一级法院没有类似案例的情况下,同级其他法院的裁决习惯,通常也会得到上级法院的尊重和认可,正是因此参照‘兄弟法院’的案例有时也有一定的安全背书效应。”

重庆市范围内的28篇裁判文书一一查阅后,最终有5篇案例,与本案的情况类似,当事人皆在提供劳务时(后),突发脑溢血。当事人诉求一致,要求接受劳务一方赔偿损失。但5篇案例的判决结果却大不一样,而不一样的原因,在于法院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一样。


预测裁判结果:从0到30%


比如,何德光与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一案(2014永法民初字第01028号),法院认为,“因果关系中原因力的比例为20%,故被告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187402.83元(937014.16元×20%)”。

又比如,任秀彬与秦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7渝0117民初290号),法院“酌情本诉原、被告承担本次纠纷的责任比例为30%和70%”。

在张家玉与陈洪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6渝0109民初3273号)中,“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按照10%的比例进行补偿”。

当然,也有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如周先志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永川区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4永法民初字第00402号)中,法院认为,“原告所受损害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在类似案例中,对于原告一方的损失,法院支持的比例,从0到30%,都有可能。

采用“大案牍术”发掘案例,写成《法律分析意见》,并告知家属可能会出现的几种结果。一番考虑后,家属最终还是决定委托我们代理此案。

申请鉴定因果关系


从0到30%,能否得到支持,支持比例有多少,最关键的,在于证明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那在本案中,如何才能证明,工厂的行为和被告突发脑溢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呢?

我注意到,前述5个案例,就汪德兴与重庆云鹤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7渝01民终8343号),法院认为,“原告持续搬运活动为后续发生脑出血的‘诱发因素’,是外因……原告自身的疾病,是内因……原告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汪德兴可主张的损失范围内承担30%赔偿责任为宜。”

而法院之所以采用“诱发因素”这样的描述,是因为原告在一审期间,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不排除汪德兴2016年6月24日上午7:20至中午12:00期间的持续搬运活动为后续发生脑溢血的诱发因素”。

这给了我启发。在本案中,要想得出对小A有利的结论,必须申请司法鉴定,请教专家。但这最为关键的鉴定过程,却并非一帆顺风。


一波三折


一审时,我们向璧山法院提交鉴定申请,请求对当事人连续上夜班与突发脑溢血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漫长的等待后,结论却是“无法鉴定”。这大大出乎我们的意料。

法院并没有给我们第二次申请鉴定的机会。去年12月,璧山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后,我们向二审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在第一次申请鉴定的基础上,将申请事项由“请求对申请人连续夜班与突发疾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修改成“请求对申请人连续夜班与突发疾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第二次申请,新增“参与度”和“法医学鉴定”,也是采用“大案牍术”后,挖掘到两份判决书,其中着重强调对“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法医学鉴定”。我将其移植过来,写在二审的鉴定申请书中。

为了说服法官,我又提交了前述汪德兴与重庆云鹤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7渝01民终8343号)判决书,试图证明,类似的鉴定申请,在重庆有机构可做,也是能够鉴定出的。

23天后,法院通知,经合议庭评议,同意鉴定申请。这一次,我们特地将一审时的鉴定机构排除在外,另外选了2家具有法医学鉴定资质的机构,一家为主,一家备选。


二审改判承担5% 


今年4月22日,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连续夜班与突发疾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起促发或诱发因素,参与度可考虑为5-10%。

鉴定意见分析认为,“根据临床医学理论,被鉴定人工作由白班调整为夜班,因改变其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可影响睡眠、情绪、可致心情紧张、心理压力增加,加之体内疲劳蓄积,可致血压波动等诱发或促发脑血管畸形破裂出血。”

正是有了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今年6月19日,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工厂承担小A损失的5%。这一比例,并未超出我在此前《法律分析意见》中预测的范围。


为了健康,拒绝熬夜


二审改判由工厂承担5%的损失,对于这一结果,家属并不满意。这也可以理解,毕竟,小A的医疗费已经付出数十万之巨,这5%也只是杯水车薪。但作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采用“大案牍术”,穷尽方法,提前预测案件各种可能的结果,最终将结果固定在裁判文书中,已经尽到最大努力。 

希望小A一家人能早日渡过难关。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为研究熬夜对于人体健康的危害,我还在知网通过“大案牍术”搜索到不少专业文章,诸如《熬夜会引起猝死吗?》、《脑卒中的独立危险因素之一——熬夜》等等。我将这些文章一一打印,交给法官,试图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

法官是否因此受到影响,我不得而知,但在搜索、阅读大量这些专业文章后,给我最大一个感触,总结为四个字:熬夜伤身

执业以来,不断听到有法律人因熬夜、劳累过度英年早逝的新闻。我以前根本没在意,认为自己还年轻,运气不会那么差。但在办理这个案子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熬夜伤身,并不是什么中医伪科学的说辞,而是切切实实有着科学依据。

为了健康,拒绝熬夜。与诸君共勉。


律师介绍

聂 炜 昌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企业风险管理、刑事辩护

联系电话:18602335116(同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