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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分享】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谁?全体业主还是开发商?

◩  案例简介:

A公司是小区开发商,小区项目在规划审查方案中包括停车位地上393个,地下243个,共计636个,后实际建成的地面停车位为270个左右,均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A公司在与小区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幼儿园、医务所和服务会所等归A公司所有,A公司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理。

  2015年3月27日,因A公司拟将小区地面停车位出租,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张贴通告,声明小区地面停车位是利用小区公共用地设立的,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均无权擅自出租或出售。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393个地上停车位的权属归其所有。

◩  律师分析:

小区地面停车位权属可以认定是土地使用权属的延续。小区内的道路、绿化、消防、停车、文体、门禁等附属设施不可避免会占用小区土地,以上附属设施是一律认定为业主共有,还是“有约定从约定”?这是该案法律适用的关键。

个人认为,在提倡“意思高度自治”的当下,应当更加尊重物权法的立法本意,尊重合同双方的约定。若一律认定附属设施为业主共有,那么别墅区的“私家花园”、花园洋房的“露台”、顶跃的“屋顶”等的权属如何处理?法条规定的“但书”,以及“规划”的意义何在?

众所周知,城市停车难。但停车难的根源何在?规划强制要求,而开发商又不愿意修建停车位,导致停车位不足。那么开发商为什么不愿意修建停车位?投入产出不经济使然!

主管部门很辛苦,从规划、建设,到验收、销售、使用、收费标准,对小区车位全程严格管理,但结果还是涉及车位的纠纷不断,社会稳定事件频发。由市场调剂吧!习惯成自然之后,政府轻松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