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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分享】判决书正文中明确了担保人的追偿权后,担保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是否必然经过诉讼程序?

法律问题研究:判决书正文中明确了担保人的追偿权后,担保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是否必然经过诉讼程序?

研究结论只要在判决书正文中明确了担保人履行了代偿义务后,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则担保人在履行代偿义务后向债务人的求偿不必然经过诉讼程序,可直接执行立案。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主流观点:

第一,原案审理的是主债权债务关系与保证合同关系,两者是密不可分的,保证人追偿权是原案的既判力范围,应当在原案中予以执行。


第二,根据该规定,前半段为裁判规范,即规定人民法院如果在判决书中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时,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载明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后半段为授权性规范,即如果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话,保证人可以通过诉讼行使追偿权。该司法解释条文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了保证人追偿权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依据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和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从后半段的论理解释,我们完全可以得到结论。后半段反向解释意义是,如果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了保证人追偿权,则无须通过诉讼行使追偿权。因此,如果判决中明确了保证人享有追偿权,该保证人的追偿权就已经得到法院的审查和确定。保证人可以依据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直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可以依据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和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从法律逻辑的角度进行逆推解释,即判决书中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可以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不必另行提起诉讼。显然,司法解释的本意应当是允许保证人依据判决直接要求执行。


 第三,允许保证人直接申请执行符合诉讼效率原则,也不违背司法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