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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专题】对外投资法律风险研究(二 )


环境保护风险

            对外投资风险


近年来,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还较为突出的表现在环境保护方面。这方面的风险部分源于我国企业不了解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导致,部分也源于我国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淡薄所致。

总结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面临的环保风险,我国企业在投资欧美等发达国家、地区的过程中,能够比较好的遵守东道国环保法律,但是在投资于非洲和亚洲等发展中国家时,结果却大相径庭。部分投资者在自身环保意识欠缺的同时,认为亚洲、非洲国家经济落后、法律法规不完善,因此不严格遵守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轻视环境保护部门对投资项目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许可的要求,结果导致企业被罚款、遭受起诉,甚至投资项目被取消。一方面是源于我国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源于企业对发展中东道国环保意识的误解,认为经济落后、法治不完善的国家不重视环境保护的的错误认识。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20126月非洲国家加纳逮捕124名在加采金中国公民的原因之一就是这些采金活动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201110月由中国企业投资300亿元并承建的缅甸密松大坝被叫停的原因之一就是环保问题。2012年中国某上市能源企业在南非的煤矿投资项目因违反当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当地环保部门起诉,并遭受巨额罚款。

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对东道国环境的破坏,一方面使得企业遭受东道国严厉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另一方面也损害了中国企业和中国国家在海外的形象,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国内其他企业在当地投资的难度。

随着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基于环保原因撤销外商投资合同似乎已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国家政府基于环境理由撤销外商投资合同之所以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一方面是出于主权原则的考虑,另一方面亦因为保护自然资源是每个国家对人类的义务。虽然基于国家主权原则撤销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存在权力滥用的可能性,但无论如何前述环保案例对我国企业来说是一记警钟。

反垄断风险


一项涉及并购的投资,投资者和目标公司股东达成了并购的协议,即使看起来在税务、劳资和环境等方面没有风险,也并不意味着投资者能够成功并购目标公司,因为即使是一项金额不大的投资也可能被东道国监管机构否决。虽然我国企业基于自身经济实力原因,投资金额通常达不到接受反垄断审查的门槛,当然也可能因为发展中东道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没有反垄断监管的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可以忽视这方面的风险,特别是当投资项目是位于经济法较发达、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较为完善的。

对于反垄断的监管,有的国家是要求投资并购达到一定金额的应接受反垄断审查;有的国家是要求投资并购导致经营者集中的应接受反垄断审查;有的国家则是规定投资并购达到一定金额,且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的应接受反垄断审查。如《南非竞争法》第12条规定:“并购是指无论是直接或间接获得另一个实体全部或部分营业的控制权。根据该法,根据该法,即使一方当事人没有获得超过一个实体已发行股份的半数,或者没有获得任命或否决一个实体多数董事的权利,或者被授权在一个实体的股东大会上投下多数表决权,均可能获得控制权。”根据该法第13条的规定,此类型的大中型并购必须向该国竞争委员会通报,否则将被罚款、停止交易或者被强制要求出售股份、利益或资产。根据《肯尼亚竞争法》第41(1)款,并购是指基于本部分(本文作者注:该法第四部分)的目的,当一个或多个企业直接或间接获得或建立,无论或间接,对另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营业的控制权。该法第43(1)款规定此类并购必须书面通报竞争委员会并取得其许可,该法第42条规定,未经竞争委员会许可的交易将被单处或并处不超过5年的监禁和不超过一千万先令的罚金或停止交易。

鉴于我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多数投资的金额不高,所以受到反垄断审查的不多。虽然目前还没有相关的统计数据,但不等于我们可以忽视此类风险。

政治风险


除前述商业性风险外,政治风险也是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风险。

1.政治风险概念

政治风险在国际经济法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政治风险是指在东道国境内发生的、与东道国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有关的、认为的、不能被投资者所控制、制止或避免的非商业行风险,主要有战乱、征收、外汇、延迟支付、政府违约等风险Robock认为,政治风险是指当商业环境中出现不可预测的连续性,且这种不连续性是由政治变化引起的,当这种变化对特定外国投资者的利润或其他商业目标有潜在的显著影响时,国际投资中就存在政治风险Root认为,任何能够引起外国投资者潜在利润和资产损失的国内或国外的政治事件(如战争、征收、进口限制和交易控制等)的可能发生MIGA2009年《国际投资与政治风险》中指出,政治风险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它是指跨国公司的运营被政治力量或事件中断的可能性,而无论其发生于东道国、投资者本国或者系因国际环境的变化导致

2.政治风险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来看,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遭受的政治风险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以欧美等发达国家、地区所谓“国家安全”为借口的政治审查。这类政治审查一方面源于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引发的贸易保护主义狂潮,中国企业在投资、并购当地企业过程中过于高调,且投资领域和并购的目标公司多是西方国家、地区的能源、电信、基础设施和其他高科技行业,结果引得东道国对来自中国的投资加大审查力度。另一方面,这类政治审查也源于西方国家对中国固有的政治偏见和歧视,其中,尤以美国为甚。中国企业遭受此类风险的案例很多,如:2005年“中海油收购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案”、2009年“中铝增资力拓案”、2011年“华为收购美国3Leaf公司案”、2011年“中坤集团开发冰岛旅游项目案”和2012年“三一重工收购美国风电场案”等。另一种政治风险则是发生于部分亚洲、非洲发展中国家的战争、征收、外汇、迟延支付和政府违约等。这类政治风险多发发展中国家,与政治偏见、歧视和贸易保护主义无太多直接关联。中国企业近年来也遭受不少此类风险,且造成企业重大损失,如:利比亚危机造成中国损失超过188亿美圆、阿富汗苏丹内战和南北苏丹两国的战争造成中国石油企业损失和中国工人伤亡、非洲中西部国家多次发生中国工人被当地反政府武装绑架和中国铁建沙特轻轨项目巨额亏损等。

不可忽视的是,近年来我国企业在政治稳定、法治完善的发达国家的投资也遭遇了类似的政治风险。虽然企业事后也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但已于事无补,给我国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如“三一重工在美国并购案”,2012年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计划收购美国俄勒冈州的风电场,虽然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事前对该项投资做了充分法律尽职调查,却忽视了其中的政治风险,结果被美国总统奥巴马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否决。三一重工事后虽全力补救,并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取得了对美国总统奥巴马的胜诉,但该项胜诉只是程序性胜诉,并不能实质性改变投资失败的最终结果

社会公关风险


社会公关风险也是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不能忽视的风险之一。社会风险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法律风险的范畴,但是我们认为社会风险与政治风险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部分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长期只重视建立与当地官方、政府人士的良好关系,而忽视了建立与当地社区和媒体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这与西方企业特别注重建立与当地媒体和社区居民之间良好关系的做法完全大相径庭。殊不知,国外政府、政府官员最不敢得罪的就是媒体和当地社区居民,一旦因某些问题没有处理好与媒体和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就可能导致当地政府官员下台。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忽视建立与当地媒体和社区局面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造成了当地媒体与社区居民对中国企业的偏见或不理解。中国企业在当地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旦因某些小问题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好,及可能引起当地媒体的片面解读和宣传,并引起当地社区的群体性抗议、骚乱等暴力事件,而这些事件的最后结果就是中国企业蒙受重大损失。201110月缅甸密松大坝项目和12中缅合资莱比塘铜矿开发项目被叫停的原因就是当地居民认为中国企业的投资没有为当地社区带来任何福利,以及中国公司对当地居民的补偿不够而引起的。

我们可以看到,部分中国企业在投资、生产经营过程中忽视了建立与当地社区和媒体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不但未及时化解与社区居民之间的矛盾,而且任由媒体对项目的片面宣传报道,在东道国内外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最后导致企业遭受损失。

对外投资法律风险防控

    随着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新的对外投资管理规章,放宽了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相信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无论是从投资规模、投资形式、投资领域等方面都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这更加需要我们多方入手,做好对东道国相关法律风险的研究、预防和控制。

政府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对外投资的经济决策应当由企业自主决策。作为政府来说,政府更多的是从服务的角度出发来帮助企业做好投资风险的防控。

1.国内方面

帮助企业防控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风险可从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在企业实施投资前,主动为企业投资决策和经营介绍、提供投资东道国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等方面的投资情报,提高企业对在东道国投资经营法律风险的认识,引领、帮助企业制定正确的对外投资发展策略,避免企业盲目决策、跟风投资。

其次,企业投资完成后,政府外交、商务和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要做好投资后的服务工作,建立政府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东道国各种法律风险和东道国政治精英人士与普通民众对我国企业投资态度的发展变化研究,帮助、指导企业及时发现、控制和规避经营过程中可能的法律风险,切实防范类似利比亚动乱和今年越南反华示威暴乱等政治风险给我国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情形的再次发生。如东道国拟修改、制定的法律法规可能对我国企业不利,则应及时通过外交渠道反映我国企业的合理诉求,争取有利于我国企业的法律修改、制定。如不可行,则应要求东道国不得因此造成对我国企业有违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的歧视。对侵害我国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则应为企业的索赔提供帮助和指导。

最后,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帮助企业建立投资保险意识。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政治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不可控性等特点。此种风险一旦发生,将给企业在境外的资产及企业中国员工造成重大人身和损失,因此有必要帮助企业建立对外投资保险的意识。同时,国家在此方面也应给予财政方面的一定补贴,降低企业和保险企业保险的成本与损失,以鼓励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2.国际方面

国际层面帮助企业防控对外投资法律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签订和修改完善国家间双边投资保护促进协议。双边投资条约是国际投资国际法制中最为发达的一种形式,是各国保护国际投资普遍有效的手段。其中,投资保护与促进协定是目前国家间投资协议的潮流,其作用不但在于促进国家间相互投资,还在于其能更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企业对外投资,也有利于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求偿和解决国家间投资争端的解决。我国与他国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一方面急需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我国从资本输入国转变为资本输出国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和尚未与我国签订投资保护与促进协定的国家,特别是广大非洲国家,尽快完成协定的签订工作。相关协定内容也需由仅从关注东道国地位,保护东道国利益转到既要维护东道国的基本利益也要关注我国海外投资利益保护

其次,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税负对企业的对外投资决策有着重要影响。企业对外投资经营处于东道国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投资者母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双重管辖之下,企业承担税负较重,加之世界各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复杂,客观上造成企业避税、漏税和逃税。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一些资源型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征收各种明目的重税,如厄瓜多尔对外国石油公司征收所谓“超额所得税”、澳大利亚对在澳资源开采企业征收所谓“剪羊毛税”等,凡此种种征税规定严重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需要积极与各国,特别是我国对外投资比较集中的发展中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将东道国对我国企业的税收管辖权置于国际法之下,以避免东道国对我国企业随意增加税负,切实减轻我国企业的税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后,善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有投资就会有争议,如何解决争议便是每个投资者都必须面对的问题。投资争端可在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通过司法、准司法或其他方式得以解决,但是当东道国是法治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时,投资争端通过政府间双边或多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能够得以更高效的解决。因此,从国家层面来说,我们应在双边投资保护与促进协定中约定有关我国企业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的详尽解决机制,通过双边或多边的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从根本上推翻东道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专门针对我国企业投资设置的各种障碍。

企业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对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可见,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虽然政府的指导和帮助对防控东道国法律风险不可或缺,但更企业自身也要加强对风险的防控。

1.税务风险防控

虽然国际上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有关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的统计数据,但是通常来说,在同等投资环境下,投资者显然更愿意投资于税收更为优惠、税收政策、法律环境更为宽松的国家(地区)。

    企业在投资前要加强对东道国的税收法律制度的了解和研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聘请当地专业税务律师为企业提供税务方面的法律服务,避免可能因为疏忽引起的税务法律风险。同时,企业在对外投资中绝不能抱有偷逃税的侥幸心理,如遇有东道国对企业不合理征税,则应及时通过国家外交、商务和税务等部门与东道国进行交涉,以明确企业应当承担的税负。2010年,挪威税务当局认定我国某企业通过转移定价方式逃避税,要求其补交并处以高额罚款。在国家税务部门帮助下,经与挪威税务当局协商、谈判,该企业补交的税金得以大幅降低。通过另外,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应注意选择正确的投资架构等合理的避税措施,例如中国企业投资非洲,则可考虑以在毛里求斯等低税负国家设立母公司,再该由母公司投资于其他非洲国家。这样可以利用非洲各地区国家间的关税、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合理避税。当然企业要注意把握避税和逃税的区别与界限,避免使企业的合理避税行为变成违法的逃税行为。因为由于各国管制逃税和避税的立法差异和发达程度不同,在一国被认为是违法的逃税行为,在另一国则可能属于避税安排,反之亦然。

2.遵守东道国劳动法律法规

    从有报道的资料来看,我国企业违反东道国劳动法律法规和发生劳资矛盾的现象主要集中在投资目的地较为集中的非洲、亚洲和拉美国家,在发达国家的投资反而更少遭受劳资冲突的风险。首先,企业在投资、生产经营过程中更需要注意加强对发展中东道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研究、遵守,防范和及时化解爆发劳资冲突的风险,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其次,企业要注意保护当地劳动者的权利,尊重劳动者民族、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建立和保持与工会的良好互动,取得他们对工厂劳动规章制度的理解和遵守。最后,一旦发生劳资矛盾,要注意及时与当地律师、工会、政府部门和中国驻东道国使领馆联系、沟通和化解劳资矛盾。对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要注意保存证据,并通过行政、司法等法律程序维护企业的权益。

3.环境保护

    总结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保护法律风险,商务部、环境保护部2013年2月联合印发《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该指南在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行为,鼓励、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避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律风险和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可持续发展方面将会发挥积极作用。企业在对外投资经营过程中应自觉遵守该指南,严格按照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环境评估、审批和保护的要求。对于境外并购的项目,则应通过法律尽职调查,评估其是否存在违反东道国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负有环境方面的债务,以避免承担或有环境法律诉讼和责任。对于存有较大环境污染风险的投资项目,特别是化工、矿山开采类项目,企业应通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措施分散可能的风险。同时,对于可能因投资项目而受到影响的社区,企业则应通过积极与当地社区和环保组织进行沟通,听取他们对投资项目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议与意见的方式来化解潜在的风险。

4.反垄断风险防控

    随着我国企业自身经济实力的增强,企业对外投资项目金额越来越高,投资项目遭遇东道国反垄断审查的风险也将越来越高,对此,我们应未雨绸缪。一方面,对投资金额大、市场集中度高和涉及东道国敏感行业的投资项目,一定要在实施投资以前,详细研究分析东道国有关反垄断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审查机制。另一方面,企业应聘请当地专业律师设计适当的投资架构,必要时可采取与第三方联合投资、放弃对投资项目的绝对控股权和出售部分资产等形式来获得东道国反垄断审查机构对投资项目的批准。此外,转变企业经营管理理念也很重要。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大多追求对投资项目的绝对控股权。

5.政治风险防控

    政治风险虽然不可预测、不可控,并不等于说企业就不能或不需要加强对此等风险的防控。其实,即使面对政治风险,企业仍可有所作为。首先,企业应在投资决策前对投资目的地的当前社会稳定状况、政治形式、民间与政府对华态度及未来发展趋势有所研判,为科学决策打下基础。对于可能涉及东道国国家安全、能源、电信和航空航天等敏感行业的投资项目,则应通过多种渠道与东道国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必要时可通过与当地企业合作投资和聘请当地第三方机构进行游说,以取得其对拟投资项目的认可,避免类似中海油、三一重工和华为投资并购项目遭到武断否决的情况再次发生。其次,善于利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或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政治风险保险,以便在相应投保风险发生时能够通过保险赔偿减少企业损失。最后,无论是与东道国政府还是企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都必须要特别注意有关政治风险、免责、补偿与赔偿条款、协议解除和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则更应力争约定将投资争议提交ICSID或其他有信誉的国际仲裁机构裁决,以取得对我国企业公正有利的裁决。

建议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要与当地政府、政府官员建立良好人际关系以外,还应注重与当地媒体和社区居民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这种良好互动关系的方法其实很简单,如企业可以定期召开与当地媒体和社区之间的沟通交流会,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一定的慈善捐款、帮助社区居民修通道路和铺设生活用水管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