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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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争议解决部承办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案件获得全面胜诉

 2017年7月21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徐宕律师收到从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寄来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5号]。这份来之不易的判决,标志着困扰大唐保定热电厂四年、历经数次申诉、再审,却一直败诉的案件,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撤销了原审一系列判决、裁定,改判大唐保定热电厂全面胜诉。

在委托本所代理前,大唐保定热电厂因此案原审败诉,已曾向保定中院、河北高院两级法院申请再审,两级法院均已通过再审程序判决驳回申诉请求,因此本案几乎已成“铁案”。首次作为央企大唐集团的入库律所,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诉讼与争端解决领域业务组领导人、高级合伙人马江涛接受委派后,高度重视此案,牵头组织诉讼团队,由合伙人徐宕律师担任主办律师承担本案代理工作。通过查阅的案件资料,了解了本案的核心争议,基于扎实的法学功底以及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两位律师初步判定此案原审裁判确有错误,完全具备改判的可能性。

有鉴于本案争议属于法律适用问题而非事实认定问题,本案的诉争焦点又主要集中在对于已经设立质权的应收债权,在未经质权人同意情况下,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该债权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以及债务人在向质权人履行债务后,对债权受让人的抗辩问题。本所律师在诉讼代理中,结合客户诉求以及案件事实,发表了积极、有益的代理意见,部分代理观点在裁判文书中直接获得了采纳。最高人民法院以该份判决书对本案争议的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述,表达了明确的裁判观点,具有较强指导性和示范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作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理解和适用,因而该规定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在应收账款质权成立的前提下,质权人行使质权可导致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债权受让人行使债权的前提是债权仍然存在;此外,在《物权法》已经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押权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的前提下,应贯彻应收账款质权登记公信力,由此查询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质押应是债权受让人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义务;债权转让人在所转让的债权清偿期到来之前,应当负有相应的债权瑕疵担保责任 。

基于对上述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尚无明文法律规定的疑难问题的清晰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澄清了本案前序裁判中一直未能纠正的法律适用错误。本案最终裁判结果是本所律师代理的大唐保定热电厂的全面胜诉,此份判决不仅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也通过充分说理为被申诉人的法律救济途径指明了方向。

本案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最高院提审并获全面胜诉的案件,也是争议解决部在全所开展专业化建设的大背景下的重大收获,争议解决部的两名律师在遇到本疑难案件时,顶住各方压力,高效工作,依赖专业的水准和丰富的经验,成功把握案件走向,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切实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大成所在央企客户中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