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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专题】关于建筑领域法律纠纷的答疑(三)

近一两年,随着国家经济下行,经济“新常态”的出现,房地产行业亦进入周期性下行通道,与之相关的建筑业新签合同累计增速持续下滑。同时房地产行业销售的持续低迷,使整个产业链“钱袋子”萎缩,相关行业企业多数出现“钱荒”,企业流动资金缺乏,与此相随,各企业出现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违约的风险越来越高,而且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对某些企业而言,这些纠纷如果处理不好,攸关生死。总的来说,近一两年将是建筑行业法律纠纷将要集中暴发的一两年,如何及时处理和应对,这给企业提出了新的考验。

就建设工程而言,具有投资大、周期长、专业性强的特点,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种类繁多,难以把握,所涉及的案件也有专业性强,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标的较大等特点,这对建筑工程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是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专门处理建筑领域法律纠纷,为建筑业各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部门,建筑工程专委会有一大批多年专门从事建筑工程领域法律服务的资深律师,为一大批大中小型建筑相关企业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深获当事人好评。为讨论交流,针对建筑行业现阶段的特点,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几位建筑工程领域资深律师不定期就建筑领域一些专业法律问题结合平时办案实践进行撰文,以加强交流学习,共同提高。

本期话题  

本期将话题:建设单位不组织验收,但已接收该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可以不承担质量责任?

《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结果,问题中的发包人接收该工程不应视为是使用该工程,只能视为该已完工工程的保管责任及毁损、灭失的风险已转移给发包人。承包人不能因此而免去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如果是发包人已使用该工程则“不符合约定”或“已使用部分”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施工违反强制性规定所产生的质量问题或“未使用部分”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还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